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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蔡明宛劉傑民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訴人
慶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11月6 日本院101 年度建上字第47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 萬82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 萬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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