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加仁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古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利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見思 被 上訴 人 SWIRE SHIPPING LTD. 法定代理人 Martin Cresswel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陳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104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