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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許明進蘇姿月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

抗告人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杭芸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7 月6 日本院101 年度破抗字第4 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及委任律師為第三審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為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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