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
- 抗告人
- 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杭芸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8 月23日100年度破抗字第4 號所為駁回再為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抗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不服民國101 年8 月23日100年度破抗字第4 號所為駁回再為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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