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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 上訴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汽車大廈10樓1002室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克里斯托拖弗‧華特森)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上訴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原訂民國(下同)101 年11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1 年11月8 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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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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