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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克里斯托拖弗‧華特森)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上訴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汽車大廈10樓1002室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原訂民國(下同)101 年11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1 年11月8 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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