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 上訴人勝利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汽車大廈10樓1002室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克里斯托拖弗‧華特森)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上訴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原訂民國(下同)101 年11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01 年11月8 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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