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簡色嬌、郭慧珊、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顏德和
- 上訴人勝利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勝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Watson(克里斯托拖弗‧華特森)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上訴人 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和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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