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株式會社飯沼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飯沼貞幸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周奇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民事陳報狀後附之電子郵件及中譯文內容,於一週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