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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飯沼貞幸

  • 上訴人
    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株式會社飯沼製作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立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株式會社飯沼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飯沼貞幸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周奇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民事陳報狀後附之電子郵件及中譯文內容,於一週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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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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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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