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株式會社飯沼製作所 法定代理人 飯沼貞幸 送達代收人 陳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82,739,914元,依起訴時日幣兌換台幣之匯率約1 比0.3713計算(見原審卷㈠第6 至8 頁),折合新台幣為30,721,33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23,6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