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宋麗鶯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劉豐州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韋利律師 被 上訴 人 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被 上訴 人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黃致穎律師 楊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