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明宛劉傑民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上訴人
宋麗鶯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被上訴人
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被上訴人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黃致穎律師

      楊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上午9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