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宋麗鶯
- 被上訴人
- 捷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芬蘭
- 被上訴人
-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9月30日本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17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提起預備合併訴訟,經本院判決其先位之訴全部敗訴,備位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若將來認先位之訴為有理由,即應將備位之訴判決全部廢棄(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787 號判例參照),是先位之訴上訴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806 萬元,備位之訴上訴利益則為174 萬6850元(806 萬-483 萬9200-147 萬3950=174 萬68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之訴定之。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6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萬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