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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黃國川
  •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陳敏斷

  •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劉彥伯律師 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裕文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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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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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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