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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上訴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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