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東南公司、正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730,895元、29,583,3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3,768元、408,58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