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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真真甯馨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東南公司、正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730,895元、29,583,3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3,768元、408,58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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