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陳真真甯馨黃國川
  •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 上訴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東南公司、正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730,895元、29,583,3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3,768元、408,58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馬蕙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