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正泰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敏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東南公司、正泰公司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730,895元、29,583,31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3,768元、408,58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