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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告
張蓉娟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複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告
陳進義
被告
冠粧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芳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複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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