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局
- 訴訟代理人
- 趙家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甫律師
- 被上訴人
- 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謝榮祿
- 被上訴人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 年9 月2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