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南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星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6,42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