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7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77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陳鏳川先生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圃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陳田植等人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其訴訟標的為確認陳田植等人與上訴人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依其性質,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核算,則其第二、三審應徵之裁判費均為2 萬6,002 元,合計5 萬2,004 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二、三審上訴時已自行繳納之4,500 元及4,500 元,合計9,000 元,應再補繳4 萬3,0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