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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77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蔡明宛黃科瑜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77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陳鏳川先生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田圃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陳田植等人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其訴訟標的為確認陳田植等人與上訴人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依其性質,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核算,則其第二、三審應徵之裁判費均為2 萬6,002 元,合計5 萬2,004 元。扣除上訴人於第二、三審上訴時已自行繳納之4,500 元及4,500 元,合計9,000 元,應再補繳4 萬3,0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7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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