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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62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簡色嬌吳登輝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2號

上訴人
高秀寶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金泉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6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36,3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6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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