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黃國川
- 法定代理人胡秋芬、蔡長展
- 上訴人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張育豪 簡嘉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04 年3 月31日下午 4時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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