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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黃國川
  •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蔡長展

  • 上訴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張育豪 簡嘉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04 年3 月31日下午 4時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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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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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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