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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上訴人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
被上訴人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法定代理人
共同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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