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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被上訴人
賴賜深
被上訴人
賴其羣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上訴人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上訴人
陳國隆
被上訴人
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好人
被上訴人
林俊先
被上訴人
劉雪鳳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理人
吳宗明

 理人 陳貴華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4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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