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雅渼、范雅雯、范雅典、范正弘、黃和貴、黃林寶珠、鄭沅哲、鄭源彰、鄭博文、黃和平、黃莊月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167,74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9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