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瑞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昌
張欽豐
張瑞谷
上列當事人與高雄市政府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262,5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9,159 元;又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