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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祥謝靜雯賴文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上訴人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劉財富、劉耀文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131 元(見本院卷第160 頁背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3,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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