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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祥劉定安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崧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百華

上列當事人因與燊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3,064元(本訴部分命上訴人給付4,218,826 元本息+反訴部分上訴人請求燊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424,238元本息=10,643,06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8,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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