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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 原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賴廷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賴廷政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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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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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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