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6號上 訴 人 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被 上訴 人 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百年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被 上訴 人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