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伯承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詠泰
- 訴訟代理人
-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4號返還原始碼安裝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