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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返還原始碼安裝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訴人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許詠泰
訴訟代理人
賴俊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古朝璟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24號返還原始碼安裝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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