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泓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局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律師 被上訴人 舜泰油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榮祿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 年9 月2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