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鄭月霞楊淑珍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訴人
南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星唱片錄音帶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 年6 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26,42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