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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01號

撤銷債權讓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許明進鄭月霞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301號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玉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參田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債權讓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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