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6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2號
- 上訴人
- 高秀寶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金泉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6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36,3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