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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許明進陳真真蘇姿月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 上訴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上列上訴人與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14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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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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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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