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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8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明進陳真真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86號

上訴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上列上訴人與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14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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