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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徐文祥謝靜雯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       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即甲之父) 姓名住址詳卷
代理人
丙(即甲之母) 姓名住址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陳春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文品即大元電子遊戲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法定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法定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泛亞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參加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丁 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戊(即丁之母) 姓名住址詳卷
代理人
已(即丁之父) 姓名住址詳卷
代理人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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