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1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甲 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即甲之父) 姓名住址詳卷 丙(即甲之母) 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春祥 施文品即大元電子遊戲場 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泛亞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丁 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戊(即丁之母) 姓名住址詳卷 已(即丁之父) 姓名住址詳卷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書 記 官 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