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9 分鐘讀完 全文 23,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真真黃國川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

上訴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渝洲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被上訴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即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
法定代理人
管理人)
被上訴人
袁志業
被上訴人
方長意
被上訴人
廖偉傑
被上訴人
張成軍
被上訴人
程麗玲
被上訴人
黃中興(即陳佩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翼宇
被上訴人
謝明秋
被上訴人
洪于婷
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上訴人
李崑富

      王表中

      焦惠芳

      費泰康

      袁韻婕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4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李崑富、王表中、焦惠芳、費泰康、袁韻婕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張成軍於取得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廣播公司(下合稱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設立許可證後,因需籌措龐大資金以擴充硬體設備,遂向伊當時負責人即被上訴人袁志業遊說,以伊名義轉投資成立被上訴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捷公司),再以控股方式投資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伊遂召開董監事會議,決議投資聯捷公司百分之19資金,伊乃出資如附表一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950 萬元。惟聯捷公司於民國85年12月10日辦理驗資時,除其中95萬元係直接由伊名義匯款予高雄銀行前鎮分行聯捷公司籌備處帳戶(下稱聯捷高銀帳戶),其餘405 萬元係袁志業持伊之投資款,分別匯款205 萬元至袁志業之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下稱袁志業高銀帳戶)及匯款200 萬元至大眾銀行營業部帳戶(下稱袁志業大眾帳戶),再由袁志業立即於同日派人提領並間接匯款至聯捷高銀帳戶,如附表四所示,作為聯捷公司登記資本額之驗資股款。則如附表二所示自然人即聯捷公司現行股東名簿所列股東即袁志業、方長意(受讓訴外人廖瓊玉之全部股權)、廖偉傑、張成軍、程麗玲、陳佩杉(由黃中興繼承)、張翼宇、謝明秋、洪于婷(受讓訴外人林翠芸之全部股權)、李崑富、王表中(受讓訴外人王敬偉、胡白莎之全部股權)、焦惠芳、費泰康、袁韻婕(受讓張成軍其中之一萬二千股之股權)實未出資,其於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權利不存在。爰依公司法第131 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確認袁志業等14人所持聯捷公司於股東名簿所載如附表二所示之股東權利不存在;聯捷公司應就袁志業等14人所持有之股權辦理銷除,同時將伊出資之股款500 萬元登載於股東名簿並辦理變更登記。

三、被上訴人之抗辯:

㈠聯捷公司以:本件投資案包括成立聯捷公司及投資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並以聯捷公司為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管理顧問公司。故股東之出資額即作為成立聯捷公司及取得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權利暨經營所需費用;各投資股東對於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股權,應悉依在聯捷公司之登記持股比例為準,此為各投資股東所明知,且未為爭執。然因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原始登記之股東股權,為張成軍最初開始設立該三家廣播公司時所借用之名義上股東,乃產生與本件實際投資持股不符之情形。而本件投資標的既包括成立聯捷公司及取得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則除現金出資外,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特許執照及廣播電台所需之機器設備,均屬本投資案之重要資產,以之作價投資,並無不合理之處。又按聯捷公司登記之現有股東名冊與股權,上訴人僅占有95萬元股權,其餘則由14位自然人股東按其出資額而登記等語,資為抗辯。

㈡袁志業、方長意、廖偉傑、張成軍、程麗玲、陳佩杉、張翼宇、謝明秋、洪于婷(下稱袁志業等9 人)以:85年間,袁志業為上訴人之董事長,袁韻婕為董事,訴外人蘇明傳為經理,3 人皆為上訴人之股東。因欲擴大廣播事業,邀同股東集資另外成立公司,上訴人董事會乃決議出資950 萬元參與投資,袁韻婕亦同意,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始自然人股東及上訴人遂集資5000萬元。其中張成軍就電台成立及執照申請具有專門經驗及知識,當時並已取得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籌設許可,袁志業等人乃邀張成軍以該籌設許可,及電台成立、執照申請相關知識暨技術作價為現金1000萬元入股,占20% 股權;廣播電台設備廠商張翼宇、謝明秋(其2 人為夫妻關係)則提供電台廣播機器設備,作價現金1500萬元入股,占30% 股權。再者,因當時廣播電視法規定之限制,上訴人及袁志業、蘇明傳等人無法再持有其他電台股權,始成立聯捷公司,其目的在控管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故股東集資5000萬元係包括成立聯捷公司及購買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之股權,並經營該三家電台之資金。其中聯捷公司資本額僅500 萬元,另4500萬元係成立其他電台之資本,聯捷公司之股東皆同意並授權所投入資金由聯捷公司負責人彈性調度操作,而以信託登記之方式持有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之股權;聯捷公司(非廣播事業,上訴人之持股不受限制)成立時,附表二所示原始股東所集資5000萬元,即按各股東出資額10分之1 登記聯捷公司500 萬元之股權,並作為各股東對於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持有股權之比例。又因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之原始股東,係張成軍與沈智慧等共同成立之法波蘭公司所提供之登記股東,除台南知音廣播公司之股權已依本投資案股東出資比例辦理股權移轉登記[ 其中上訴人持有19.5% 即975 萬元股權(0.5%屬於其他股東權益,暫時合併登記),係以謝文貞9.5%、謝簡美玉5%、謝文志5%名義登記持有股權] ,其餘二家廣播公司之登記名義股東尚無法辦理股權移轉登記,始無法依上開出資比例登記,惟均以出資比例為實際持股比例,且歷年均依此比例受盈餘之分派等語,資為抗辯。

㈢李崑富以:伊之前擔任上訴人之副總經理,85年12月間由上訴人、張成軍、張翼宇3 方代表成立聯捷公司,掌控聯捷公司轄下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並委由上訴人全權經營管理,對外稱為「Kiss Radio聯播網」策略聯盟。該投資案係集資5000萬元成立,由袁志業募資50% ,張成軍以電台執照價值1000萬元占股權20% ,張翼宇提供價值1500萬元之機器設備占股權30% ,袁志業僅告知伊可認股2%,如何分配其餘股權,伊不得而知。伊乃於85年12月間匯款100 萬元至袁志業萬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袁志業萬泰銀行帳戶)內,嗣於87年4 月13日,聯捷公司來函稱因出現資金缺口,於86年度第2 次董事會決議,擬現金增資2240萬元,伊乃先後匯款3 筆至聯捷公司帳戶,金額計448,000 元,符合伊2%之股權比例,迄今仍保有聯捷公司2%之股權,並於91年至95年間均有分得現金股利等語,資為抗辯。

㈣王表中以:伊為王敬偉、胡白莎之子,本件係兩造共同投資為目的,成立聯捷公司以管理廣播電台。聯捷公司設立所需資金,兩造約定授權由袁志業管理,被上訴人均依袁志業之指示匯入指定帳戶。聯捷公司資本額500 萬元係兩造投資金額之一部分,並非全部,兩造係按出資比例登記持股。且本件投資運作幾年後已有數次分紅,並未有任何股東異議,上訴人亦無異議,其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㈤袁韻婕以:張成軍於90年7 月間曾於伊經營之關係企業即優越傳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越公司)擔任總經理,張成軍因個人債務問題,導致黑道至優越公司追討,伊考量張成軍債務問題將影響優越公司整體運作、股東權益及同仁安全,乃同意購買張成軍持有之聯捷公司股權1 萬2000股,以協助張成軍解決債務問題。伊對於張成軍投資聯捷公司時,係以技術入股而非現金入股並不知情,且對聯捷公司竟有高達50% 之技術及設備出資亦全然不知,伊購買張成軍所持有之聯捷公司股份12,000股,自始至終皆為善意第三人等語,資為抗辯。

㈥焦惠芳、費泰康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袁志業等14人所持聯捷公司於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權利不存在;㈢聯捷公司應就袁志業等14人所持有之股權辦理銷除,同時將上訴人出資之股款500 萬元登載於股東名簿並辦理變更登記。袁志業等9 人及李崑富、王表中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袁韻婕稱:同意上訴人之請求。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聯捷公司於85年12月10日以聯捷高銀帳戶內500 萬元之存款餘額為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驗資證明。

㈡聯捷公司於86年1 月3 日經核准設立登記,當時以袁志業為董事長,資本種類及資本額登記為現金500 萬元,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共計15人(如附表二所示),除上訴人為法人外,其餘14人均為自然人,股東名簿記載上訴人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數為9 萬5000股,股款為95萬元。

㈢登記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名義之聯捷公司股份,實際上為張成軍所有。

㈣張成軍、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張翼宇、謝明秋(登記股持股合計25萬股),並未就渠等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實際繳納現金出資。

㈤袁韻婕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2000股,係袁韻婕於90年7 月間向張成軍以180 萬元購買而取得,並自張成軍原登記持有之2 萬5000股移轉1 萬2000股至袁韻婕名下。

㈥王表中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2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王敬偉(持股2000股)及胡白莎(持股1 萬8000 股)共同移轉登記而來。

㈦洪于婷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5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林翠芸(持股5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

㈧方長意目前登記持有聯捷公司股份1 萬股,係由聯捷公司原設立登記股東廖瓊玉(持股1 萬股)移轉登記而來。

㈨張翼宇與謝明秋係夫妻關係。林翠芸為林常榮之胞妹,洪于婷為林常榮之前配偶。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聯捷公司的資本額應為若干(上訴人主張應為5000萬。被上訴人主張應以登記金額500 萬為資本額)? 上訴人主張對於聯捷公司出資額為950 萬元,如聯捷公司資本額為500 萬元,上訴人應持有全部股權,是否有理由?如果資本為5000萬元,上訴人應持有百分之19之股權,是否有理由?

㈡被上訴人抗辯聯捷公司之原始股東間是基於投資的合意,出資(包括執照及設備出資)一共5000萬元,其中500 萬元是做為聯捷公司之設立資本,其餘4500萬是購買三家廣播公司的股權及設備費用,是否有理由?是否合法?被上訴人是否因此取得聯捷公司股權?

㈢上訴人主張聯捷公司與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之間是屬於轉投資的控股關係,是否有理由?

㈣張成軍(含焦惠芳、程麗玲及陳佩杉3 人)及張翼宇、謝明秋6 人對聯捷公司是否有以現金方式出資?是否合法取得聯捷公司股權?股權是否存在?

㈤聯捷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所收取之股款中,是否有袁志業、廖瓊玉、廖偉傑、王敬偉、胡白莎、李崑富、費泰康、林翠芸等人,依附表二所載認股股份而繳納之股款?渠等得否主張對聯捷公司出資而持有股份並享有股東權利?

㈥被上訴人(除聯捷公司外,下稱袁志業等14人)對聯捷公司股東權利是否存在?聯捷公司是否應將袁志業等14人所持有之股權辦理銷除?聯捷公司是否應將上訴人股款為500 萬元登載於股東名簿,並辦理變更登記?

六、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關於聯捷公司成立當時之股權爭執,對於被上訴人必須合一確定,是被上訴人袁詠婕所為訴訟上認諾或自認,均不利於其餘被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全體自不生效力;被上訴人所為陳述,有利於共同訴訟人部分,其效力應及於未到場之被上訴人,先予敘明。再按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466號判例參照)。上訴人主張:聯捷公司資本額為5000萬元,上訴人出資950 萬元,應持有百分之19之股權;如認聯捷公司資本額為500 萬元,則聯捷公司全部資金均屬上訴人出資,而其餘自然人股東均未實際出資而無股權,故袁志業等14人對於聯捷公司均無股權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公司之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即公司之資本額為章程應記載事項,為公司法第129 條所明定,且屬公司應登記事項。聯捷公司之登記資本總額為500 萬元,且未曾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增資,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稽(原審卷㈠1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稱:上訴人係認知並以聯捷公司資本額5,000 萬元之意思而匯款950 萬元投資,並提出聯捷公司籌備處於85年12月3 日發出之「繳款通知書」為憑。而該繳款通知書記載:「資本總額5000萬元」、「本公司籌備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 . . 接下來進行繳款及辦理公司登記事項」、「繳款方式:以匯款方式於規定期限內匯入萬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袁志業帳戶(下稱袁志業萬泰帳戶)」(本院前審卷一第71頁),即以對該帳戶之匯款為對總投資金額之出資。再者,依上訴人所提出其85年度第3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於討論事項案由關於轉投資公司案,說明:建議將公司可運用資金轉投資與本台相關企業,以拓展延續本台既有規模,並議定金額範圍,「授權經理部門」進行轉投資設立相關事宜等語,而決議:「以佔該投資公司19% 、600 至750 萬元為授權範圍,進行轉投資事宜」(本院前審卷一第65頁);86年度第1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於討論事項案由、則提及由上訴人出資增設錄音室、成音設備,日後並可依聯捷公司需求出租其使用等語,該次會議紀錄並附有「董、監事會議報告事項」,關於轉投資事項,記載聯捷公司轉投資總額50,000,000x19%=9,500,000;帳上正式轉投資金額聯捷5,000,000x19%=950,000 ,說明:聯捷投資金額差異會中口頭報告等語(本院前審卷一第66至68頁)。而其時袁志業為上訴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足見袁志業確經授權於600 至750 萬元範圍內為轉投資,持股佔轉投資公司之19% ,且於86年第1 次董監事會議中,曾經提出「報告事項」就轉投資聯捷950 萬元、帳上正式轉投資聯捷金額95萬元,及投資金額差異等項為說明。

㈡上訴人曾於85年12月9 日匯款95萬元至聯捷高銀帳戶,並於同日另匯款205 萬元至袁志業高銀帳戶,匯款200 萬元至袁志業大眾帳戶,及於同年月10日匯款450 萬元至袁志業萬泰帳戶,匯款金額共計950 萬元,且聯捷公司股東名簿係登載上訴人持有股數為95000 股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卷附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聯捷公司股東名簿、設立登記事項卡資料可稽(原審卷一第157 至158、314 、317 至318 頁、原審卷二第31、32、41、235 、98、104 、237 頁、原審卷一第173 至174 、233 至234 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附表二之自然人股東王敬偉(以胡白莎名義匯入)、胡白莎、李崑富、費泰康、廖瓊玉、廖偉傑、林翠芸(由袁志業代林常榮匯入)等7 人(下稱王敬偉等7 人),曾於85年12月10日起至同月20日止將附表三所示資金匯至袁志業萬泰帳戶內,有袁志業萬泰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存款憑條、萬泰銀行匯入匯款中心入帳明細表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97至104 、118 至119 頁)。又林翠芸投資款為500 萬元,其中於聯捷公司驗資之50萬元部分,係以吉德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下稱吉德公司)於85年12月9 日匯入聯捷公司高銀帳戶,有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入帳單代轉帳收入傳票可稽(原審卷一第332 頁),並經證人即林翠芸之兄林常榮陳述屬實(本院前審卷二第485 頁)。王敬偉等7 人於聯捷公司登記之股權金額均為渠等所匯款項金額10分之1 ,及袁志業等人另邀張成軍以其當時已取得之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籌設許可暨電台成立、執照申請相關知識暨技術作價為現金1000萬元入股;邀張翼宇、謝明秋提供電台廣播機器設備,作價現金1500萬元入股(下稱張成軍等3 人,均詳如下述),張成軍等3 人於聯捷公司所登記之股權金額亦為作價出資金額之10分之1 ,與上訴人主張出資950 萬元而僅於聯捷公司登記股權金額95萬元,亦為10分之1 之情相同。參以上揭上訴人85年度第3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86年度第1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暨所附「董監事會議報告事項」中,關於系爭轉投資之說明暨決議內容(下稱關於系爭轉投資之會議紀錄),及證人謝文貞陳稱:袁志業之前是上訴人總經理及董事長,聯捷公司成立時我擔任袁志業的秘書,工作內容兼出納及銀行往來的工作,聯捷公司登記資本額500 萬元,資金流向的存、提款都是我做的;我從上訴人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提領205 萬元,存入袁志業高銀帳戶,再自該帳戶提領出來以現金11筆存入聯捷公司高銀帳戶,及從上訴人帳戶提領200 萬元存入袁志業大眾帳戶,再從該帳戶以3 張不同名義匯款到聯捷公司高銀帳戶;是當時的主管蘇明傳交代我做的,匯款名單是蘇明傳給的,這些提、匯款都是在公司作業完經過袁志業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後才去銀行作存款、匯款,是要做為股款存到聯捷公司的等語(本院卷㈣103 頁),足認袁志業確係經上訴人授權,始指示經理蘇明傳、秘書謝文貞為上揭匯款,且成立聯捷公司之資本額為500 萬元,上訴人並以持有19% 即95萬元股權之意思而對聯捷公司高銀帳戶為匯款。至於謝文貞另提出上訴人轉帳傳票,就85年12月9 日之200 萬元、95萬元、205 萬元3 筆匯款,會計科目均載明「長期投資」、摘要為「聯捷」(本院卷㈣196 、197 頁),乃內部之帳目記載,與上訴人於會議中對經理部門之授權未符,尚不足僅據該記載,否認其餘自然人股東之出資事實。

㈢查,除袁志業以代墊款項、張成軍(包括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以電台籌設許可暨技術作價、張冀宇(包括謝明秋)以廣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均詳如後述)外,附表二除上訴人以外之股東(含借用他人名義者),均有匯款至袁志業帳戶如附表三所示,並經被上訴人陳明:上揭匯至袁志業萬泰帳戶之款項,係供袁志業依附表二所示原始股東之約定統籌運用等語。而查,聯捷公司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款驗資之500 萬元,縱係源於上訴人之資金,然上訴人直接匯至聯捷公司高銀帳戶者僅95萬元,其餘405 萬元資金既匯至袁志業高銀帳戶或大眾帳戶,足見確有不同用途及目的,且於匯至袁志業帳戶時,已喪失其特定性,復依關於系爭轉投資之會議紀錄之意旨,應認已屬授權由袁志業統籌分配運用於投資設立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等3 家電台之資金。是袁志業將該上訴人匯入之405 萬元資金,於85年12月9 日按約定投資比例分14筆款項,以各股東名義匯入聯捷公司高銀帳戶如附表四所示,以為各股東出資股款,完成驗資及登記程序,該14筆匯款即為附表二所示14位自然人原始股東依約定對於聯捷公司應享有股權比例之出資。縱其他股東之投資款係於聯捷公司驗資後始匯入袁志業帳戶,惟袁志業既於驗資時已依各股東所授與統籌分配運用現金權限而提撥代繳,自不因內部資金之調度而影響渠等繳足聯捷公司股款之效力,是應認其餘自然人股東對聯捷公司有確實出資而具有股東資格。

㈣被上訴人抗辯張成軍以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籌設許可暨成立電台及申請電台執照之技術,作價換算現金為1000萬元投資入股;張翼宇、謝明秋以電台機器設備作價換算現金為1500萬元之方式投資入股,設立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等3 家電台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而查,系爭投資案當時,廣廣播電台之申設程序,應依循:撰寫營運計劃書依照各梯次開放公告遞交給新聞局申設,經新聞局籌組之審議委員會初審及複審,取得「籌設許可」後,始得依公司設立登記取得「公司執照」,再申請「架設許可證」,查驗通過取得「無線廣播電台執照」,再對新聞局提出「廣播執照申請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取得「廣播執照」,之後再向地方政府申請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始完成廣播電台之申設而可正式營運。故「籌設許可」確為後續電台申設程序所必須,廣播機器設備之架設亦屬申請電台執照所必要,均具有相當之經濟價值,且符合系爭投資案之需要。再者,張成軍於83至87年間為法波蘭傳播管理顧問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波蘭公司)負責人,曾代表法波蘭公司與台北愛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寶島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戴昌明簽約,受委託廣播電台執照申請之規劃顧問事宜,包括完成電台籌設申請書、電台營運計劃等,並由法波蘭公司取得著作權,契約報酬約為250萬元至304 萬元,經提出各該契約書暨發票,及自全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報酬之發票為憑(原審卷㈠106 至116頁),則張成軍以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籌設許可作價換算出資1000萬元,核屬相當。而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營運,確需先取得籌設許可,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不得否認取得該三家電台籌設許可需支出相當於1000萬元之資金。至於張成軍如何自法波蘭公司取得該三家電台籌設許可之權利,以之提供作為出資,核屬其與法波蘭公司間內部關係,非上訴人所得置喙。又上訴人提出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分類帳會計科目明細表(本院卷㈠131 至134 頁),及南投廣播公司對法蘭公司之付款傳票(本院卷㈡211 至213 頁),主張有對法波蘭公司之付款,其中並有台南知音電台就「營運計劃書」之付款等語,然上開分類帳會計科目明細表之摘要欄,僅記載「營運計劃書」或「法波蘭」,非得認係對法波蘭公司之營運計劃書之付款;南投廣播公司對法波蘭之付款傳票,其中一張記載「開辦費、營運計劃書」,金額100 萬元,日期為87年9 月15日;其餘僅記載「應付費用」,並未載明支付之品項內容,且日期為87年9 月10日至87年12月10日,距聯捷公司成立之時已1 年餘,非無可能係後續申請電台執照或廣播執照支出之費用,而不得逕認係支付系爭取得籌設許可之對價。是均不足認上訴人就三家廣播公司有就電台籌設許可另行支付法波蘭公司對價之事實已為舉證。又張翼宇、謝明秋以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所需廣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業經提出工程預算書總表、工程預算書及發票3 紙為憑(原審卷㈠117 至121 頁)。而上揭機器設備之發票,固係由訴外人福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所開具,經福茂公司負責人張人鳳陳報稱:其與總經理張翼宇係父子關係,台南知音等三家廣播公司設立之時有意願向福茂公司購買廣播專業設備之意願,張翼宇基於與袁志業、張成軍交情而願投資;因自然人無法自行進口及銷售福茂公司有代理權之廣播專業設備,亦無法開立發票,且廣播設備中依電信法管制之射頻器材,須以設備持有及架設使用者,即三家廣播電台具名申請進口及架設許可,故所需廣播設備及架設工程,由張翼宇、謝明秋支付價金1500萬元代購而委託福茂公司執行,並由福茂公司與三家廣播公司簽立代辦契約,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進口等語(本院卷㈡62至64頁)。復據證人李維熾於98年10月2 日高雄地檢署偵查中證述:我是工程人員,在大眾廣播上班,工作內容是架設電台,當時袁志業希望我幫忙架設,不知道費用何人支付,但都是跟福茂公司的張翼宇、謝明秋一起架設三家電台設備,該設備屬於聯捷公司等語;李崑富同日於上揭案件偵查中證述:我知道謝明秋以設備作價1500萬元占股權30% ,是董事長袁志業告訴我的;工程設備是由張翼宇他們的公司投資占百分之30,執照占百分之20;作價是按市場行情機制,價格合理等語;林常榮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我知道張成軍作價1000萬元占股權20% 、謝明秋以設備作價1500萬占股權30% 之作價憑證,是袁志業告訴我的,當時沒有開會,我對作價標準沒有意見等語明確。足認張翼宇、謝明秋確有提供三家電台所需廣播設備作價1500萬元入股,並經架設在三家電台之事實,然因無法以自然人進口,且無法開立統一發票,始以福茂公司名義進口機器設備,而由福茂公司直接開立發票予三家廣播公司。至於張翼宇、謝明秋如何支付福茂公司貨款,係其間另一契約關係,尚不影響其提出系爭設備作價入股之效力。而上訴人所提出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分類帳會計科目明細表(本院卷㈠135 至139 頁),於摘要欄僅記載「福茂」,未記載所支付之品項內容;所提出南投廣播公司對福茂公司之付款傳票(本院卷㈡211 至215 頁),僅記載「應付費用」,並未載明支付之品項內容,且日期為87年9 月10日至88年4 月10日,與工程預算書之日期為86年7 月14日並不一致,距聯捷公司成立之時已1 至2 年餘,非得逕認係支付系爭廣播設備之對價,是不能認上訴人就三家廣播公司有就電台廣播設備另行支付福茂公司1500萬元對價之事實已為舉證。另上訴人提出之袁志業於86年5 月15日個人簽發、受款人福茂公司、面額400 萬元支票影本1 紙(本院卷㈡184 頁),基於票據簽發原因多端,亦不足認係支付系爭廣播機器設備價金之用途。

㈤上訴人主張袁志業本人並未實際出資,應不得為聯捷公司股東云云,袁志業則抗辯:因廣播電台之籌備及設立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必須經市場調查、廣播電台密度及位置、廣播許可之申請、廣播機器之選定及購買、人員招募及組訓等事項,台南知音等三家廣播電台及聯捷公司之設立雖在85年底陸續完成,但其籌備事務早於1 年前即陸續展開,而籌備事務當然必須支付相關費用,袁志業自85年3 、4 月間起,就有關廣播電台之籌備事宜已代墊包括房租、廣播錄音室、辦公設備器材及人事費用等,故袁志業出資額500 萬元,大多用於墊付三家廣播電台之設立及營運,自不須經聯捷公司創立會查核認可,且關於廣播電台部分開台費用亦不能登載於聯捷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分類帳,否則即屬虛列支出而違反商業登記法,上訴人自不能因而指稱袁志業未出資等語,並提出袁志業就廣播電台之籌備事宜代墊費用表、銀行往來明細影本3 份、銀行存摺及存款對帳單影本3 份、日記帳影本1份為據(本院前審卷四第879 至892 頁),該代墊費用表與其存摺及存款對帳單金額核屬相符。上訴人雖否認該金額係支付各家電台費用,惟經調取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99年度偵續一字第35號上訴人以袁韻婕為代表人對袁志業等人提起侵占、背信等告訴案件全卷(下稱偵查卷),就袁志業所述:聯捷公司成立時,其集資5000萬元,其中現金部分為2500萬元,扣除1800萬元存入聯捷公司帳戶,另700 萬元現金出資部分,其中500 萬元是伊個人在85年12月份之前的4 月份開始陸續墊支聯捷公司設立的各項費用,到86年初共墊支603 萬元,伊實質出資是500 萬元,所以超過伊出資金額等語(偵續一卷第342 頁),對此,上訴人代理人張啟祥於偵查中承稱:袁志業代墊款103 萬元的部分,公司已歸還了等語(偵續一卷第343 頁),可見袁志業確有支出投資款,否則上訴人何以返還其超出之代墊款。又觀之聯捷公司高銀帳戶所示,袁志業於85年11月29日存入現金1000元、於85年12月9 日存入現金499,000 元,合計為50萬元,有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存入憑條、聯捷公司設立登記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可稽(原審卷一第157 、316 、319頁、原審卷二第150 頁),業已繳納股款完畢,並非未出資,自應取得聯捷公司股東身分。至袁志業就上開股款50萬元,縱係自上訴人存入其銀行帳戶之資金提領,惟上訴人既將其投資金額匯至袁志業銀行帳戶,即屬由袁志業就整體投資案為統籌管理運用款項,則袁志業自有權以各股東名義包括其自己存入聯捷公司高銀帳戶,以為各股東出資股款,已詳如前述,自不能遽認袁志業未繳納股款。

㈥上訴人另主張,袁志業縱有支付各家電台費用,因法人格各別,亦與聯捷公司投資無關云云。惟上訴人之董事長即被上訴人袁韻捷於上開偵查案件中證稱:伊與袁志業係姐弟,於85年間時,伊係擔任大眾公司董事,袁志業是董事長兼總經理,袁志業於85年10月間在董事會提出,他說要成立聯播網,要成立聯捷公司來轉投資,伊知道要投資台南知音、南投及大苗栗電台,大眾公司在聯捷公司佔19% 股份,當時大眾公司係透過聯捷公司轉投資3 家電台,3 家電台經營權都是大眾公司負責管理,當時86年間聯捷公司與大眾公司訂有合約,所以是大眾公司直接控管此3 家電台,當時總投資是5000萬元,就是要轉投資此3 家電台。伊於86年5 月間接任大眾公司董事長,袁志業還是總經理,袁志業於87年10月31日離開大眾公司,伊於87年11月1 日開始接任董事長兼總經理,97年11月1 日之後,該3 家電台仍繼續由大眾公司管理,就是由伊親白負責,該3 家電台盈餘分配是由聯捷公司告知伊等股份比例分配,每年大家以占聯捷公司之持分來分配3 間電台盈餘,大眾占聯捷公司19% ,聯捷公司控制3 間電台,大眾公司從3 間電台分配19% 盈餘等語(95年度他字第4756號卷第233 至236 頁)。準此,本件投資案包括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等3 家電台之設立及營運,此為全部股東包括上訴人所明知,則投資費用支出自應涵蓋聯捷公司及3 家電台,自不能謂袁志業於全體股東資金到位前支付3 家電台之籌備費用,即屬未投資聯捷公司。

㈦上訴人主張,依聯捷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無經營電台廣播事業項目,電台籌設許可及電台廣播機器設備均非聯捷公司所需財產,亦未取得所有,自非聯捷公司之股本,依公司法第131 條規定,張成軍、焦惠芳、程麗玲、陳佩杉、張翼宇、謝明秋等6 人之出資依法不得抵繳聯捷公司之股款云云,並提出張成軍、蘇明傳於另案之證述筆錄為憑(本院前審卷三第677 至701 頁)。然因聯捷公司之成立係為作為附表二所示原始股東投資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之管理顧問公司,為上訴人所自承在卷,是實際上聯捷公司僅屬控股公司性質,雖無需擁有電台設備或電台執照,惟本件投資案既係附表二所示之原始股東間約定集資5000萬元以籌設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廣播公司等三家電台,則電台籌設許可及電台廣播機器設備即屬整體投資案之一環,即資金運用包含聯捷公司及電台部分,自無從割裂認定何投資人之資金係使用於何部分。是電台籌設許可及電台廣播機器設備既屬整體投資案所需,則依該價值換算金額納入投資成本以計算投資金額後,以該投資金額10分之1 為設立聯捷公司之股本,依附表二所示原始股東實際出資比例為分配,登記渠等持有聯捷公司之股權,並依此出資比例作為實際對台南知音等三家廣播公司之持股,自無不合理之處,上訴人前揭主張亦不足採。

㈧聯捷公司設立後,與上訴人簽立委託經營契約,由上訴人經營三家廣播公司,兩造並均受有盈餘分配,為兩造所不爭執。又上訴人為廣播公司,依法不得再持有其他廣播公司之股權,故以借名登記方式持有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之股權,迭據上訴人陳明(本院卷㈣140 至144 頁、卷㈤4 頁、141 至143 頁),並經被上訴人自認上訴人對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之持股比例與聯捷公司之持股相同,即被上訴人並未否認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之19% 股權係上訴人以借名登記之方式表彰,而上訴人就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公司借名登記之持股所為爭執,於另案訴訟中,非本件所得確定。

㈨基上所述,附表二所示14位自然人原始股東既均有實際以現金出資,或以具有財產價值之籌設許可及廣播機器設備作價並折算為現金出資,用以投資設立聯捷公司及台南知音等三家電台,且該原始股東於聯捷公司登記之股權比例亦與渠等現金出資或財產作價出資之金額比例相符,堪認確有履行公司法規定之股權出資義務,已依法取得於聯捷公司股東名簿所登記之股權,並得依法處分轉讓他人。袁志業等14人既係自己投資原始取得或自原始股東繼受取得聯捷公司登記股權,則對於聯捷公司確有股權存在,應堪認定。

七、綜上,聯捷公司登記資本額500 萬元除其中95萬元係由上訴人出資外,其餘405 萬元係由附表二所示原始自然人股東所出資,袁志業等14人對聯捷公司確有附表二所示之登記股權。從而,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31 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確認袁志業等14人對聯捷公司之股權不存在,並請求聯捷公司將未出資股東所持有之股權辦理銷除,同時將上訴人出資之股款500 萬元登載於股東名簿並辦理變更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均無逐予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上訴人主張投資聯捷公司9,500,000 元之匯款情形┌───┬──────┬──────┬────────────┐│編號 │ 匯款金額 │匯款日期 │ 匯入銀行帳戶 │├───┼──────┼──────┼────────────┤│1 │ 9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聯捷公司高雄銀行前鎮分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2 │2,05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袁志業高雄銀行前鎮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3 │2,000,000元 │85年12月9日 │袁志業大眾銀行營業部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4 │4,500,000元 │95年12月10日│袁志業萬泰銀行高雄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總金額│9,500,000元 │ │ │└───┴──────┴──────┴────────────┘附表二:聯捷公司成立時登記之原始股東┌──┬─────┬────┬──────┬────┬───────┐│編號│ 股東姓名 │股 數│ 股款金額 │股權比例│ 備 註 │├──┼─────┼────┼──────┼────┼───────┤│ 1 │袁志業 │50,000 │ 500,000元│ 10% │ │├──┼─────┼────┼──────┼────┼───────┤│ 2 │廖瓊玉 │10,000 │ 100,000元│ 2% │現股東為方長意│├──┼─────┼────┼──────┼────┼───────┤│ 3 │廖偉傑 │10,000 │ 100,000元│ 2% │ │├──┼─────┼────┼──────┼────┼───────┤│ 4 │王敬偉 │2,000 │ 20,000元│ 0.4% │現股東為王表中│├──┼─────┼────┼──────┼────┼───────┤│ 5 │胡白莎 │18,000 │ 180,000元│ 3.6% │現股東為王表中│├──┼─────┼────┼──────┼────┼───────┤│ 6 │張成軍 │25,000 │ 250,000元│ 5% │2.4%股份(即 ││ │ │ │ │ │12,000股)嗣後││ │ │ │ │ │出售予袁韻捷 │├──┼─────┼────┼──────┼────┼───────┤│ 7 │焦惠芳 │37,500 │ 375,000元│ 7.5% │ │├──┼─────┼────┼──────┼────┼───────┤│ 8 │程麗玲 │15,000 │ 150,000元│ 3% │ │├──┼─────┼────┼──────┼────┼───────┤│ 9 │陳佩杉 │22,500 │ 225,000元│ 4.5% │ │├──┼─────┼────┼──────┼────┼───────┤│ 10 │張翼宇 │75,000 │ 750,000元│ 15% │ │├──┼─────┼────┼──────┼────┼───────┤│ 11 │謝明秋 │75,000 │ 750,000元│ 15% │ │├──┼─────┼────┼──────┼────┼───────┤│ 12 │李崑富 │10,000 │ 100,000元│ 2% │ │├──┼─────┼────┼──────┼────┼───────┤│ 13 │費泰康 │5,000 │ 50,000元│ 1% │ │├──┼─────┼────┼──────┼────┼───────┤│ 14 │林翠芸 │50,000 │ 500,000元│ 10% │現股東為洪于婷│├──┼─────┼────┼──────┼────┼───────┤│ 15 │大眾廣播股│95,000 │ 950,000元│ 19% │ ││ │份有限公司│ │ │ │ │├──┼─────┼────┼──────┼────┼───────┤│合計│ │500,000 │ 5,000,000元│ 100% │ │└──┴─────┴────┴──────┴────┴───────┘附表三:袁志業萬泰銀行帳戶交易情形┌──┬────┬──────┬──────┬──────┬──────────┐│編號│交易日期│借方(提) │貸方(存) │餘額 │交易摘要 │├──┼────┼──────┼──────┼──────┼──────────┤│ 1 │85.11.28│ │ 1,000元│ 1,000元 │開戶 │├──┼────┼──────┼──────┼──────┼──────────┤│ 2 │85.12.10│ │ 4,500,000元│ 4,501,000元│上訴人轉入 ││ │ │ │ │ │ │├──┼────┼──────┼──────┼──────┼──────────┤│ 3 │85.12.10│ │ 2,000,000元│ 6,501,000元│王敬偉(胡白莎)匯入│├──┼────┼──────┼──────┼──────┼──────────┤│ 4 │85.12.12│ │ 1,000,000元│ 7,501,000元│李崑富匯入 │├──┼────┼──────┼──────┼──────┼──────────┤│ 5 │85.12.16│ │ 500,000元│ 8,001,000元│費泰康匯入 │├──┼────┼──────┼──────┼──────┼──────────┤│ 6 │85.12.17│ │ 1,000,000元│ 9,001,000元│廖瓊玉匯入 │├──┼────┼──────┼──────┼──────┼──────────┤│ 7 │85.12.20│ │ 1,000,000元│10,001,000元│廖偉傑匯入 │├──┼────┼──────┼──────┼──────┼──────────┤│ 8 │85.12.20│ │ 5,000,000元│15,001,000元│袁志業代林常榮(代表││ │ │ │ │ │林翠芸)匯入 │├──┼────┼──────┼──────┼──────┼──────────┤│ 9 │85.12.20│15,000,000元│ │ 1,000元│轉出至袁志業中華商業││ │ │ │ │ │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131││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聯捷公司籌備處帳戶交易情形:┌──┬────┬──────┬──────┬──────┬──────────┐│編號│交易日期│借方(提) │貸方(存) │餘額 │交易摘要 │├──┼────┼──────┼──────┼──────┼──────────┤│ 1 │85.11.29│ │ 1,000元│ 1,000元│開戶現金存入 │├──┼────┼──────┼──────┼──────┼──────────┤│ 2 │85.12.9 │ │ 950,000元│ 951,000元│上訴人轉帳存入 │├──┼────┼──────┼──────┼──────┼──────────┤│ 3 │85.12.9 │ │ 499,000元│ 1,450,000元│現金存入 │├──┼────┼──────┼──────┼──────┼──────────┤│ 4 │85.12.9 │ │ 100,000元│ 1,550,000元│現金存入 │├──┼────┼──────┼──────┼──────┼──────────┤│ 5 │85.12.9 │ │ 50,000元│ 1,600,000元│現金存入 │├──┼────┼──────┼──────┼──────┼──────────┤│ 6 │85.12.9 │ │ 100,000元│ 1,700,000元│現金存入 │├──┼────┼──────┼──────┼──────┼──────────┤│ 7 │85.12.9 │ │ 100,000元│ 1,800,000元│現金存入 │├──┼────┼──────┼──────┼──────┼──────────┤│ 8 │85.12.9 │ │ 180,000元│ 1,980,000元│現金存入 ││ │ │ │ │ │ │├──┼────┼──────┼──────┼──────┼──────────┤│ 9 │85.12.9 │ │ 200,000元│ 2,000,000元│現金存入 │├──┼────┼──────┼──────┼──────┼──────────┤│ 10 │85.12.9 │ │ 250,000元│ 2,250,000元│現金存入 │├──┼────┼──────┼──────┼──────┼──────────┤│ 11 │85.12.9 │ │ 375,000元│ 2,625,000元│現金存入 │├──┼────┼──────┼──────┼──────┼──────────┤│ 12 │85.12.9 │ │ 150,000元│ 2,775,000元│現金存入 │├──┼────┼──────┼──────┼──────┼──────────┤│ 13 │85.12.9 │ │ 225,000元│ 3,000,000元│現金存入 │├──┼────┼──────┼──────┼──────┼──────────┤│ 14 │85.12.9 │ │ 750,000元│ 3,750,000元│謝明秋匯入款 │├──┼────┼──────┼──────┼──────┼──────────┤│ 15 │85.12.9 │ │ 750,000元│ 4,500,000元│張翼宇匯入款 │├──┼────┼──────┼──────┼──────┼──────────┤│ 16 │85.12.9 │ │ 500,000元│ 5,000,000元│吉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代表林常榮)匯入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