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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徐文祥賴文姍劉定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

上訴人
友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增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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