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友銘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增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天行
- 訴訟代理人
-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龔天行為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判決,因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判決前即102 年10月1 日由石燦明變更為龔天行,有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龔天行嗣於103 年5 月2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