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5號再審 原告 武子靖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再審 被告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判決,提起再審,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5,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280元,經扣除再審原告已付裁判費1,000 元後,應再繳納1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自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