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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徐文祥謝靜雯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楊辰

  • 上訴人
    武子靖
  • 被上訴人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5號再審 原告 武子靖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再審 被告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判決,提起再審,經核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5,0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280元,經扣除再審原告已付裁判費1,000 元後,應再繳納1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自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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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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