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張育豪 簡嘉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受 命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書 記 官 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