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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紀元郭慧珊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天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昇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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