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天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昇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3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9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紀元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 記 官 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