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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徐文祥劉定安謝靜雯

  • 上訴人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因與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94,361 元(本訴2,060,027 元+反訴2,134,334 元=4,194,361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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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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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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