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易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鳥巢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政城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勝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旻峰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
李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黃淑芬律師」、「林小燕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103 年1 月8 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委任狀,終止與黃淑芬律師、林小燕律師間之委任,有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仍列黃淑芬律師、林小燕律師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