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6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4號
- 抗告人
-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忻愉
- 相對人
-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存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抗告人欄中關於「崧樺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