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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1號

抗告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民國102 年3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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