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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張國彬吳登輝洪能超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 原告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民國102 年3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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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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