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洪能超
- 法定代理人張兆順
- 原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1號抗 告 人 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陳夢軒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民國102 年3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2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 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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