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上訴人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R LIN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 被上訴人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共同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 記 官 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