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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簡色嬌林紀元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訴人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上訴人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CONTAINER LIN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郭英敏
被上訴人
臺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 律師
複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2頁第22行及第23行之「上訴人」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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