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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徐文祥洪能超劉定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本郵船株式会社台北支店)
法定代理人
高泉宏康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上訴人
仕商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關系爭海上貨運單約款方面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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