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徐文祥、洪能超、劉定安
- 上訴人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3號上 訴 人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本郵船株式会社台北支店) 法定代理人 高泉宏康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被上訴人 仕商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德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複代理人 簡弓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關系爭海上貨運單約款方面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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