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號
- 聲請人
- 許智森
- 法定代理人
- 許舒婷
- 相對人
- 林楷濬即林維政
- 相對人
- 鍾凱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2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家境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非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 日,以該院101 年度救字第91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上開撤銷贈與等事件,於101 年12月12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自仍為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所及,而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