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更㈠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㈠字第2號
- 聲請人
- 賴慶章(賴吳織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佳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71 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經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發回前抗告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而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同法第112 條亦有明定,受救助人之繼承人依法承受訴訟後,不能繼受其被繼承人受訴訟救助而生之利益,如受救助人之繼承人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另向受訴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應就其救助之事由,仍有釋明之義務。查本件起訴時之原告賴吳織曾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即民國100 年9 月1 日原審法院100 年度救字第94號裁定),惟賴吳織於101 年4 月15日訴訟繫屬中死亡,聲請人旋於同年月27日具狀承受訴訟並委任林樹根律師、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原審卷㈠頁208 、222 、225 至226 ),不能繼受賴吳織受訴訟救助之利益。嗣經原審於102 年3月18日101 年度訴字第271 號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以其名下無財產,亦無收入,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云云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核其所提出之上開書證,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且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何重大變遷,洵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