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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許明進謝肅珍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上訴人
瑞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昌

      張欽豐

      張瑞谷

上列當事人與高雄市政府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262,5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9,159 元;又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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