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上 訴 人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劉財富、劉耀文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131 元(見本院卷第160 頁背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3,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