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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徐文祥謝靜雯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 上訴人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4號上 訴 人 嘉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亨昊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劉財富、劉耀文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131 元(見本院卷第160 頁背面),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3,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同法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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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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